老人没有子女,由侄子办理后事,这种情况老人的房产该由谁来继承?
老人没有子女,由侄子办理后事,这种情况老人的房产该由谁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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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如果老人的兄弟姐妹没有意见,这侄子承办老人后事,按俗习理所当然由他继承老人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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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沒子女的老人,实际就是五保户了。超过60岁,平时会住进公办的敬老院的。一旦去世,安葬费国家也无力量全包,一般出5000元左右补贴,还是由其最近的亲人负责安葬。这里说的由姪子办理后事,就是这样形成的。一般来说,这位负责处理其后事的“人",即是大家公认的,合法的,这位老人的房产继承人。这是当下农村的风俗,这人负责雇人帮忙,负责烟氿饭菜招待,并披麻戴孝。这也不是老人去世后才确定由谁来继承,而是老人生前,经全体族人商量好的。一般老人有弟兄的,由弟兄的儿子其中一人负责。那怕去世老人有女儿,往往也是由一个姪子安葬老人,然后继承其房产。
实际这种情况也合法,符合老人留下遗嘱的程序。所以有时候,老人并沒有亲姪子,往往提前确定了后事由谁办,其遗产由谁继承。所以,每当出现这种情况时,不管老人有无遗产,遗产多少,无人去争。沒有子女的老人,在农村办后事,都是这样默默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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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伯去世,他继子都没有露面,是我们兄妹几个给操办的后事,继承权在我们手里,我们几个最后给了一个14岁的侄子。大家伙可以看看,我们兄妹几个对我大伯的家产是怎么处理的,看看处理对不对。
我大伯无儿无女,在大伯35岁时迎娶带着孩子的大娘过门,当时大娘带来一个8岁的孩子,就是我后来的堂哥,我大伯待他视如己出,给他无微不至的照顾,害怕堂哥受半点委屈,大伯把所有的爱都给堂哥一人,让我们堂兄妹几个无不羡慕嫉妒。
大伯抚养堂哥10年,直到堂哥走进婚姻殿堂,生活的点点滴滴都是我大伯一个人忙前忙后,出钱出力,后来我小侄子出生的所有费用都是我大伯靠几亩薄田来支持着这个摇摇欲坠的家庭。我大伯掏心掏肺的对待堂哥,最后换来是一位六亲不认的“白眼狼”
堂哥从事海员工作,年薪都有30万之多,就这样一年到头下来,基本上都是两手空空的回家,最后嫂子跟堂哥离婚,留下一个三岁孩子,完全有我大伯抚养。从此堂哥浪迹江湖,销声匿迹,绝迹江湖,对家中三岁的儿子不管不问,三岁的小侄子有我大伯含辛茹苦一手抚养长大。
4年前大伯积劳成疾,长时间田间劳作,又要照看幼小的侄子,大伯最后累倒卧病在床,所有的生活起居,饮食照顾都是我二伯还有我爸照看,大伯继子从没有露过面,跟大伯一起生活的继子得知大伯病重,电话都不敢接,大伯的一切身后事都是我们给操办,小侄子当时才14岁,所有的千斤担都压到一个乳臭未干的孩子身上。看着让我们无不纷纷落泪!
大伯给他们几个继子都操持到结婚,到后来生孩子,所有的费用都是大伯一个人出资,等到大伯生病以后,所有的嘴脸都暴露无疑,当告知他们,我大伯病了,都是一句冷冰冰的话语“管我啥事”直接绝情的把电话挂断,从此人间蒸发。
跟大伯一起生活的继子(就是我堂哥),从8岁进我家门,到后来结婚生子,所有的费用都是大伯一个人承担,当大伯生病以后,给他打电话都不接,最后把所有的希望压在继子的儿子身上,这才是一个14岁的孩子,负责起了所有家庭重担。大伯生病的一个月孩子寸步不离,吃喝拉撒都是孩子在照顾,直到我大伯去世。
大伯的继子得知大伯去世以后,要来继承家产,准备把大伯的院子买了,来用于自己挥霍,大闹无果,最后大闹我们村干部,最后把我爸给打了,大家伙见过这么无耻、恶心的人吗?大伯生前,没见过他们出力、出钱,照顾大伯一天,大伯去世以后都是暴露无疑,一副丑恶的嘴脸是我这辈子见过最“恶心”的了
我大伯这辈子“与狼为舞”养了几头白眼狼,我大伯这辈子是不幸的,但是又是幸运的,至少养了个懂事的孙子,这可能是我大伯这辈子最骄傲的事情了,一个阳光大男孩,在生活困难面前从未见过孩子哭泣,脸上总是挂着一副淡淡的微笑!
大伯晚年生活都是有我爸跟二伯照看,按照大伯的遗嘱来说,几亩薄田,还有一座院子,都由我跟堂弟继承,让小侄子跟他父亲一起生活,毕竟家中只剩下一个年幼的侄子,无法维持生活。
小侄子从小没有跟他父亲在一起长大,没有一点感情,小侄子不愿意跟他父亲一起生活,小侄子愿意自己留下,我们把大伯的院子物归原主,还照顾起了侄子的生活起居,直到孩子成年。
我们兄妹照顾晚年的大伯,我们从来没有图过大伯的任何家产,只希望大伯后继有人,虽然小侄子跟大伯没有血缘关系,十几年的相濡以沫,相依为命,他们超越了任何亲情。当我们看到这个家还有人在支撑着,不在是一个空落落的院子,这就是我大伯生命的延续,这就是我们对大伯最好的回忆。
大家伙怎么看待这样的情况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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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农村没有子女的老人死亡,由最亲的侄儿或侄女安排后事送终,该房产就由送终的人继承。其他人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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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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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办理后事,与房产继承之间,不存在什么关系。侄子对老人房产没有直接的法定继承权。
在两个假设前提下:
老人过世的时候,其父母已经过世。老人无配偶,或配偶早于老人过世。有五种情况——
如果从法定继承角度,老人的房子,将由其兄弟姐妹继承。如果从法定继承角度、老人的兄弟姐妹有早于老人过世的,部分房产将由去世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如果从法定继承角度,在尚未办理房产继承、老人的兄弟姐妹有晚于老人过世的,老人的部分房产将由去世兄弟姐妹的配偶及子女继承。如果老人生前留有合法有效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房产将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分得。如果老人生前有对其尽到主要赡养的人,赡养人将可以适当分得部分房产。以下分三个部分分别说明一下:
法定继承
对应开篇提及的前三种情况。这三种情况,分别涉及到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转继承等三种法定继承情况。
举个稍显复杂一点的例子,综合说明一下这三种情况。具体到题主问题,可参照示例中的分配方式,结合自家情况而定。
老人过世,留下一套房子。老人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过世,还有三个兄弟姐妹,老人排行老四。
其中,老大早于老人过世,有两个孩子;老人过世之后不久,还没办理房产继承,老二也过世了,留有配偶和两个孩子;老三健在。
在老人过世之后,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所以要看有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此时,房产将由其他三个兄弟姐妹法定继承,各自继承1/3。因为老大先于老人过世,所以老大应该继承的1/3,发生代位继承,由老大的直系血亲继承,即老大的两个孩子,平均继承,各自继承1/6。随后还没有办理继承的时候,老二又过世了,老二应该继承的1/3份额,发生转继承,由老二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即老二的配偶、两个孩子平均继承,各自继承1/9。所以,老人的房产分割情况是:
老大的两个孩子,各自代位继承1/6老二的配偶和两个孩子,各自转继承1/9老三法定继承1/3遗赠
遗赠包括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两种方式,对应开篇中的第四种情况。
按照《民法典》关于继承优先顺序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即,从优先顺序上: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
如果老人生前与非法定继承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或者留下过合法有效遗嘱,其房产将由协议签订方、遗嘱指定人分得。
扶养
对应开篇第五种情况,前提是发生法定继承。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如果老人晚年得到他人赡养,那么,这个赡养老人的人,可以主张适当分得部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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